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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法律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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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当前中学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质量不高,确有必要引进医院托管模式增设新的卫生室、改良现有卫生室。 校医在学校医疗卫生、保障学生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职责
我国当前中学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质量不高,确有必要引进医院托管模式增设新的卫生室、改良现有卫生室。 校医在学校医疗卫生、保障学生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职责包括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健康宣传、校园意外事故处理、食品卫生安全监督、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防治等重任。校医队伍和卫生室的设备设施,影响着学校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将医院托管的模式应用于中学卫生室,将大大提高中学卫生室整体服务水平,建立高水平、高质量、高标准的校医务室,以保障师生卫生健康。 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的必要性 之所以对中学卫生室进行医院托管应当从三方面考虑:医院托管模式本身的优势、我国当前中小学校卫生室人员和设备现状、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健康发展的双重需要。 医院托管模式本身的优势 医院托管将医院和学校卫生室联系在一起,校方与院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的权利义务规定,校方享有卫生室的所有权和监督权,院方则取得卫生室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这样的权利分离模式,给学校、医院、学校师生带来极大的好处。通过医院派驻具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坐诊学校卫生室,提高学校卫生室队伍的专业水平,面对突发医疗事件,及时、有效地作出专业诊断,更好地维护老师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利。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本身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在展示医院公益性形象的同时还能成为医院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人员外派也能有效解决某些医院人员冗杂的问题。于学校而言,转让卫生室的管理权,只须通过日常监督就可以保证卫生室的正常运转,减轻学校的卫生管理责任,提升学校卫生室的质量和安全性。 当前中小学校卫生室人员和设备配置现状 由于学校类型、学校性质和地域差异,我国当前中学卫生室发展状态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专业医护人员匮乏、基本医疗救护设备不齐全、卫生室普及程度不够等问题。本文以广东省中小学卫生室现状为例进行分析,理由有二:一是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省份,可以以管窥豹,若经济发达地区中学卫生室建设堪忧,那么其他省份情况必然更糟;二是广东省教育较为发达,多种学校并存且基数较大,选取其作为研究对象,数据更具统计学意义。 根据我国《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之《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卫生室建设标准》,有如下明确要求。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016年对广东省中小学卫生室建设及人员配备的调查显示:第一,设有卫生室的学校仅占39%,而无卫生室或者挂靠附近医疗机构的学校占61%;第二,卫生室面积大于等于40平方米的学校约25%;卫生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约18%;第三,约有3/4的学校至少配置一名校医或保健教师,但专职校医占比不到1/2。另外,私立学校的各项指标明显高于公立学校,城镇地区中小学校指数也明显高于农村地区。由此可见,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数量和专业校医配置情况很不乐观,与国家标准相去甚远,亟待完善。从经济发达的广东省的调查数据看中国,我国当前中学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质量不高,确有必要引进医院托管模式增设新的卫生室、改良现有卫生室。 学生生理心理健康发展有赖于学校卫生室建设 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发展趋势,学生们的课业负担也日益沉重,不仅要学习课本知识,还要综合发展各项能力,对学生们的心理素质提出挑战。目前,我国青少年心理疾病频发,因此酿成的事故亦不在少数,故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健康发展是当前教育体制变革中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教育部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了《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倡导学校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建设软、硬件设施配置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律的心理辅导室,为在校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服务。在专门的心理辅导室建设条件还不成熟的学校,建设卫生室能够有效承担心理辅导室的部分工作。在配置专业医护人员的基础上,再配置一名心理辅导师,集个别心理指导和全校心理素质宣传职责为一体,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托管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和法律风险 医院和学校在进行卫生室托管时应当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约定违约时如何分配违约责任。学校和医院作为托管协议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规避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是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法律实务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本文以义乌市曙光小学卫生保健室托管协议和莱州市云峰中学医务室托管协议的托管实践为例分析托管双方权利义务应如何分配。 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在展示医院公益性形象的同时还能成为医院新的利润增长点。 校方的权利义务 学校作为托管协议的委托方。首先,卫生室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阻止医院私自转让卫生室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卫生室场地和属学校所有的设施设备。其次,学校享有监督管理权。在同医院签订托管协议之前,学校应当认真审核托管医院的资质和其欲派驻人员的职业资格证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学校不仅有权监督医院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医,并且要求医院在学校的大政方针的指导下行使卫生室管理权,还有权对院方使用的移交设备、器材进行监督,防止设备出现毁损、灭失。对于院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校方有权书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整改,若院方拒绝整改,院方此时享有因受托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单方解约权。当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第一,为院方提供行医场所,按照《卫生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是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场所,并且提供《卫生室建设标准》要求的相应器材设备。当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卫生建设标准》之上的场所和设备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属双方自由协商的范围,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校方保证院方正常的水电供应,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特殊情况或因乙方未缴费导致停水、电除外,水电费用由院方根据市场价向有关部门缴纳。第三,校方应当充分尊重院方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对其人事任命、管理规章只能监督,不能无故干涉。 院方的权利义务 院方作为托管协议的受托人,享有卫生室的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受托人在协议期内有权自主经营。在人事任免方面,院方可以自主选派医护人员到卫生室工作,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决定人员的配备、安排报酬和招聘任用等。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委托方人员。但是应当符合《卫生室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即至少选派一名专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在经营管理方面,院方有权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其管理权,包括设备配置、药品入库等,在同校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的营业时间、环境卫生标准等要求内自主经营。院方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行政部门的监督,交纳与经营相关的正当行政收费。 同时,医院应当承担其相应的义务:第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医,遵守医生的职业道德,为学校师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这一义务是医院托管学校卫生室模式的核心,是提高学校卫生室医疗服务质量的关键,涉及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应维护好校方现有设备、器材,若有损坏,按价赔偿。对学校按照《卫生室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内提供的医疗器材设备和学校提供的其他物质设施,院方应当合理使用和保护,并且对因院方行为或第三人原因致损的,院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在托管期间,医院不得将学校的医疗用房、设备等相关医疗的设施转租。这是基于院方对学校的场地设备仅享有使用权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院方不得转让转租。 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将给中学卫生室建设带来若干好处,但是在这一模式推进的过程中,若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如何救济,以及因双方托管协议致第三方人身损害应当如何分配法律责任,也是值得深思的两大法律风险。 其一,受托人擅自转让经营管理权。委托人将卫生司托管给受托人,受托人享有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利,尽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受托人不得擅自转让其经营管理权,但是并不能完全杜绝这种行为的出现。受托人可能在通过某些方式变相转让,例如,受托人利用和第三方达成的医疗合作协议,将托管学校卫生室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交给合作第三方医疗机构或个人行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托管合同”进行详细规定,“托管合同”系无名合同,其成立、生效、纠纷解决除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之外,可以参照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与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相似,只不过是承揽的标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一项工程,相当于学校是发包方,医院为承包方,学校将其卫生室管理经营权发包给医院,医院承包经营权实施实际的经营管理。对于受托人擅自转让学校卫生室经营管理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可以比照非法转包行为对待,应当认定转让合同一律无效,并且委托人有权据此解除和受托人之间的托管协议,同时应当收缴受托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学校在与医院签订托管协议时,应当谨慎审查托管医院的资质和信用,明确约定变相转让行为无效,不能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果,并且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其二,受托方在托管协议期内,非法行医,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如何分配,受害人应当如何维权?在托管协议期内发生医疗事故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方(学校)、受托方(医院)和受害人(学生)。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受托方(医院)的工作人员损害学生人身权的,系学校以外第三人致损情形,直接责任人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受托方,委托方(学校)仅在未尽妥善管理责任时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这一法律风险即转化为学校对医院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了有效避免这一法律风险,学校在同医院签订托管协议时应当制定全面合法的监督管理规则,并写入托管协议,与医院达成共识,明确学校“已尽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标准,避免在学校补充责任大小的划分上产生分歧。当然,此时应当注意一点: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负有监管责任,当学生因卫生室校医行为致损,学生家长必定是找学校理赔,学校如何妥善处理和学生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为了使得医院托管学校卫生室模式的顺利运行,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损害结果发生时,受害人有权第一时间要求学校完全承担损害责任”,保证学生权益不因学校和医院之间的托管协议而延迟实现,避免风险转嫁至学生身上。 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服务普及程度低、质量低下的现实状况和目前医院托管模式在医疗体系中迅速发展的情形,决定了在我国推行医院托管学校卫生室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应当注重托管双方在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合法合理,又各有侧重,将维护师生生命健康权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协议本身和立法上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推动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大规模推广适用。 我国当前中学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质量不高,确有必要引进医院托管模式增设新的卫生室、改良现有卫生室。 校医在学校医疗卫生、保障学生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其职责包括健康教育、健康管理、健康宣传、校园意外事故处理、食品卫生安全监督、传染病和常见病的防治等重任。校医队伍和卫生室的设备设施,影响着学校卫生工作的整体水平。将医院托管的模式应用于中学卫生室,将大大提高中学卫生室整体服务水平,建立高水平、高质量、高标准的校医务室,以保障师生卫生健康。 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的必要性 之所以对中学卫生室进行医院托管应当从三方面考虑:医院托管模式本身的优势、我国当前中小学校卫生室人员和设备现状、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健康发展的双重需要。 医院托管模式本身的优势 医院托管将医院和学校卫生室联系在一起,校方与院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的权利义务规定,校方享有卫生室的所有权和监督权,院方则取得卫生室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这样的权利分离模式,给学校、医院、学校师生带来极大的好处。通过医院派驻具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坐诊学校卫生室,提高学校卫生室队伍的专业水平,面对突发医疗事件,及时、有效地作出专业诊断,更好地维护老师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利。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本身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在展示医院公益性形象的同时还能成为医院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人员外派也能有效解决某些医院人员冗杂的问题。于学校而言,转让卫生室的管理权,只须通过日常监督就可以保证卫生室的正常运转,减轻学校的卫生管理责任,提升学校卫生室的质量和安全性。 当前中小学校卫生室人员和设备配置现状 由于学校类型、学校性质和地域差异,我国当前中学卫生室发展状态并不乐观,主要存在专业医护人员匮乏、基本医疗救护设备不齐全、卫生室普及程度不够等问题。本文以广东省中小学卫生室现状为例进行分析,理由有二:一是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省份,可以以管窥豹,若经济发达地区中学卫生室建设堪忧,那么其他省份情况必然更糟;二是广东省教育较为发达,多种学校并存且基数较大,选取其作为研究对象,数据更具统计学意义。 根据我国《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之《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卫生室建设标准》,有如下明确要求。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016年对广东省中小学卫生室建设及人员配备的调查显示:第一,设有卫生室的学校仅占39%,而无卫生室或者挂靠附近医疗机构的学校占61%;第二,卫生室面积大于等于40平方米的学校约25%;卫生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约18%;第三,约有3/4的学校至少配置一名校医或保健教师,但专职校医占比不到1/2。另外,私立学校的各项指标明显高于公立学校,城镇地区中小学校指数也明显高于农村地区。由此可见,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数量和专业校医配置情况很不乐观,与国家标准相去甚远,亟待完善。从经济发达的广东省的调查数据看中国,我国当前中学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质量不高,确有必要引进医院托管模式增设新的卫生室、改良现有卫生室。 学生生理心理健康发展有赖于学校卫生室建设 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发展趋势,学生们的课业负担也日益沉重,不仅要学习课本知识,还要综合发展各项能力,对学生们的心理素质提出挑战。目前,我国青少年心理疾病频发,因此酿成的事故亦不在少数,故青少年的心理生理健康发展是当前教育体制变革中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教育部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了《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倡导学校重视学生心理健康,建设软、硬件设施配置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律的心理辅导室,为在校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服务。在专门的心理辅导室建设条件还不成熟的学校,建设卫生室能够有效承担心理辅导室的部分工作。在配置专业医护人员的基础上,再配置一名心理辅导师,集个别心理指导和全校心理素质宣传职责为一体,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托管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和法律风险 医院和学校在进行卫生室托管时应当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约定违约时如何分配违约责任。学校和医院作为托管协议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规避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是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法律实务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本文以义乌市曙光小学卫生保健室托管协议和莱州市云峰中学医务室托管协议的托管实践为例分析托管双方权利义务应如何分配。 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在展示医院公益性形象的同时还能成为医院新的利润增长点。 校方的权利义务 学校作为托管协议的委托方。首先,卫生室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阻止医院私自转让卫生室的经营管理权以及卫生室场地和属学校所有的设施设备。其次,学校享有监督管理权。在同医院签订托管协议之前,学校应当认真审核托管医院的资质和其欲派驻人员的职业资格证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学校不仅有权监督医院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医,并且要求医院在学校的大政方针的指导下行使卫生室管理权,还有权对院方使用的移交设备、器材进行监督,防止设备出现毁损、灭失。对于院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校方有权书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整改,若院方拒绝整改,院方此时享有因受托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单方解约权。当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如下义务:第一,为院方提供行医场所,按照《卫生室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是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的场所,并且提供《卫生室建设标准》要求的相应器材设备。当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卫生建设标准》之上的场所和设备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属双方自由协商的范围,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校方保证院方正常的水电供应,水电部门限水限电、检修特殊情况或因乙方未缴费导致停水、电除外,水电费用由院方根据市场价向有关部门缴纳。第三,校方应当充分尊重院方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对其人事任命、管理规章只能监督,不能无故干涉。 院方的权利义务 院方作为托管协议的受托人,享有卫生室的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受托人在协议期内有权自主经营。在人事任免方面,院方可以自主选派医护人员到卫生室工作,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决定人员的配备、安排报酬和招聘任用等。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委托方人员。但是应当符合《卫生室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即至少选派一名专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在经营管理方面,院方有权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其管理权,包括设备配置、药品入库等,在同校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的营业时间、环境卫生标准等要求内自主经营。院方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行政部门的监督,交纳与经营相关的正当行政收费。 同时,医院应当承担其相应的义务:第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医,遵守医生的职业道德,为学校师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这一义务是医院托管学校卫生室模式的核心,是提高学校卫生室医疗服务质量的关键,涉及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应维护好校方现有设备、器材,若有损坏,按价赔偿。对学校按照《卫生室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内提供的医疗器材设备和学校提供的其他物质设施,院方应当合理使用和保护,并且对因院方行为或第三人原因致损的,院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在托管期间,医院不得将学校的医疗用房、设备等相关医疗的设施转租。这是基于院方对学校的场地设备仅享有使用权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院方不得转让转租。 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医院托管中学卫生室将给中学卫生室建设带来若干好处,但是在这一模式推进的过程中,若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如何救济,以及因双方托管协议致第三方人身损害应当如何分配法律责任,也是值得深思的两大法律风险。 其一,受托人擅自转让经营管理权。委托人将卫生司托管给受托人,受托人享有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利,尽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受托人不得擅自转让其经营管理权,但是并不能完全杜绝这种行为的出现。受托人可能在通过某些方式变相转让,例如,受托人利用和第三方达成的医疗合作协议,将托管学校卫生室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交给合作第三方医疗机构或个人行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托管合同”进行详细规定,“托管合同”系无名合同,其成立、生效、纠纷解决除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之外,可以参照与之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与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相似,只不过是承揽的标的是一种权利,而非一项工程,相当于学校是发包方,医院为承包方,学校将其卫生室管理经营权发包给医院,医院承包经营权实施实际的经营管理。对于受托人擅自转让学校卫生室经营管理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可以比照非法转包行为对待,应当认定转让合同一律无效,并且委托人有权据此解除和受托人之间的托管协议,同时应当收缴受托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学校在与医院签订托管协议时,应当谨慎审查托管医院的资质和信用,明确约定变相转让行为无效,不能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果,并且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 其二,受托方在托管协议期内,非法行医,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如何分配,受害人应当如何维权?在托管协议期内发生医疗事故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方(学校)、受托方(医院)和受害人(学生)。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受托方(医院)的工作人员损害学生人身权的,系学校以外第三人致损情形,直接责任人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受托方,委托方(学校)仅在未尽妥善管理责任时承担补充责任。因此,这一法律风险即转化为学校对医院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了有效避免这一法律风险,学校在同医院签订托管协议时应当制定全面合法的监督管理规则,并写入托管协议,与医院达成共识,明确学校“已尽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标准,避免在学校补充责任大小的划分上产生分歧。当然,此时应当注意一点: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健康安全学校负有监管责任,当学生因卫生室校医行为致损,学生家长必定是找学校理赔,学校如何妥善处理和学生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为了使得医院托管学校卫生室模式的顺利运行,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损害结果发生时,受害人有权第一时间要求学校完全承担损害责任”,保证学生权益不因学校和医院之间的托管协议而延迟实现,避免风险转嫁至学生身上。 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服务普及程度低、质量低下的现实状况和目前医院托管模式在医疗体系中迅速发展的情形,决定了在我国推行医院托管学校卫生室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应当注重托管双方在权利义务分配上的合法合理,又各有侧重,将维护师生生命健康权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协议本身和立法上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推动这一模式在实践中大规模推广适用。
文章来源:《中学教学参考》 网址: http://www.zxjxckbjb.cn/qikandaodu/2020/0904/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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